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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中生態(tài)投資者保護》宣傳專欄
第13期:遠離“偽私募” 守住“錢袋子”
投資人想不通,為什么有資質、有備案、有合同的國盈私募基金,竟然是個騙局?本期投資者保護宣傳專欄通過真實案例揭曉私募基金騙局。
發(fā)行133只私募基金,非法募集76.81億元
2012年7月至2018年間,被告人張某強、白某杰相繼成立國盈系公司,其實際控制的國盈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興聯合投資有限公司、國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yè)協(xié)會(以下簡稱“中基協(xié)”)先后取得私募股權、創(chuàng)業(yè)投資基金管理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資格(以下均簡稱“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在南京等多地設立分公司。
2014年10月至2018年8月間,張某強、白某杰以7.5%至14%的年化收益率、訂立私募基金份額回購合同為誘餌,采取電話聯絡、微信推廣、發(fā)放宣傳冊、召開推介會等方式公開虛假宣傳,夸大項目公司經營規(guī)模和投資價值,騙取投資人信任,還允許不適格投資者以“拼單”“代持”等方式購買私募基金。通過上述方式,張某強、白某杰控制國盈系公司先后發(fā)行銷售133只私募基金,非法公開募集資金人民幣76.81億余元。
待募集資金進入托管資金賬戶并轉入其實際控制的項目公司后,張某強、白某杰將絕大部分募集資金從項目公司劃轉至國盈系公司“資金池”賬戶進行統(tǒng)一控制、支配。由公司財務負責人鹿某負責資金調度等工作。
上述集資款中,以“募新還舊”方式兌付已發(fā)行私募基金本金及收益49.76億余元,用于股權、股票投資3.2億余元,用于“溢價收購”項目公司股權2.3億余元,用于支付員工薪酬傭金、國盈系公司運營費用、歸還國盈系公司及項目公司欠款等17.03億余元,用于揮霍及支付張某強個人欠款等4.52億余元。張某強所投項目絕大部分處于虧損狀態(tài)。案發(fā)時,集資參與人本金損失共計28.53億余元。
私募基金有備案,也會涉嫌非法集資?
2018年12月14日,江蘇省南京市公安局以張某強、白某杰、鹿某涉嫌集資詐騙罪向南京市檢察院移送起訴。
在偵查階段,張某強等人就辯稱不構成集資詐騙罪,移送起訴后進一步辯稱,國盈系公司在中基協(xié)進行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發(fā)行銷售的133只私募基金中有119只私募基金按規(guī)定進行了備案,是對項目公司投資前景的認可,公司與投資人簽訂回購協(xié)議是出于降低單個項目風險的考量,未將募集款全部投入項目公司是基于公司計劃進行內部調配,使用后期募集款歸還前期私募基金本息僅是違規(guī)操作。
針對張某強等人的辯解,南京市檢察院對在案證據審查后,要求公安機關圍繞國盈系公司在募集、投資、管理、退出各環(huán)節(jié)實際運作情況進行補充偵查。公安機關根據補充偵查提綱收集并移送了相關證據。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在案證據足以證明張某強、白某杰、鹿某通過銷售私募基金方式,以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造成集資參與人損失數額特別巨大。
辦案檢察官指出,張某強等人實際控制的國盈系公司雖然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發(fā)行銷售的119只私募基金經過備案,但是其進行公開宣傳,虛化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允許不合格投資者通過“拼單”“代持”等購買私募基金,并利用實際控制的關聯公司與投資人簽訂回購協(xié)議變相承諾還本付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私募基金管理有關規(guī)定,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關于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的規(guī)定。上述行為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活動所具有的“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特征。
另外,張某強等人實際發(fā)行銷售的133只私募基金中,有131只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使用募集資金,并向投資人隱瞞了私募基金投資的項目公司系由張某強實際控制且連年虧損等事實,屬于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張某強等人募集的資金大部分未用于生產經營活動,少部分募集資金雖用于投資項目經營過程中,但張某強等人投資決策和經營管理隨意,項目公司持續(xù)虧損、沒有實際盈利能力,長期以來張某強等人主要通過募新還舊支付承諾的本息,最終造成巨額資金無法返還,足以認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據此,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強、白某杰、鹿某構成集資詐騙罪。
2021年8月11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犯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某強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白某杰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財產1500萬元;判處被告人鹿某有期徒刑十二年,沒收財產1000萬元。張某強、白某杰、鹿某提出上訴,同年12月29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偽私募”的識別判斷
1、判斷是否有相關經營資質文件
識別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相關經營資質文件、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yè)協(xié)會登記備案情況。如果公司未經依法登記備案或者已被取消登記,不具有私募基金經營管理資質的,即可認定其發(fā)行的產品不屬于合法的私募基金。
2、判斷是否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yè)協(xié)會備案
在對主體合法性進行識別的基礎上,還需進一步對所謂私募基金產品本身的合法性進行識別。私募基金產品的發(fā)行也有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yè)協(xié)會備案的要求,而且要按照規(guī)定在銀行設立托管賬戶。如果所謂的私募基金產品未經過登記備案、未在銀行設立托管賬戶等,就不能認可其具有合法性。
3、判斷是否對投資人承諾或者變相承諾保本付息
注意審查投資協(xié)議、相關產品宣傳資料,確定是否存在承諾或者變相承諾保本付息的情況。私募基金產品屬于風險投資,按照監(jiān)管規(guī)定,禁止向投資人承諾或者變相承諾保本付息。如果相關投資協(xié)議中存有承諾或者變相承諾保本付息的情況,就不符合私募基金的本質特征,不屬于合法的私募基金。
“偽私募”的防范要點
1、一查
一是查看私募基金相關執(zhí)照和資質??傻卿浿谢鶇f(xié)網站查閱私募機構登記備案信息,了解私募機構背景、管理人員、產品等信息。但需要注意的是,基金業(yè)協(xié)會的登記備案信息并不構成對私募機構合規(guī)情況和投資能力的認可。二是關注基金信息披露??梢酝ㄟ^中基協(xié)信息披露系統(tǒng)或基金合同中寫明的渠道獲取這些信息,以確保信息的透明度。
2、二思
一思自身經濟能力能否抵抗投資風險。
二思基金收益是否符合市場經濟規(guī)律。
3、三看
一看融資合法性:只有經過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批準的正規(guī)金融機構才有向社會公眾集資的資格。
二看宣傳正當性:合法正規(guī)的私募基金不承諾保本保息保收益。
三看對象限制性:《私募投資基金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得低于100萬。
非法集資并非多么神秘的騙局,套路縱然花樣百出,其實均逃不出“公開宣傳”“承諾保本高息”“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等特征。投資者要看清非法集資的本質,遠離以“私募基金”名義的各類違法違規(guī)行為,做到明規(guī)則、識風險,煉就“火眼金睛”,一旦發(fā)現以上違規(guī)行為,及時收集保存證據,立即向公安機關、監(jiān)管部門舉報,并向中國基金業(yè)協(xié)會投訴。